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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人民 网站 2018-04-20 00:30:0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市房管局再次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淄博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和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淄博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申报价格备案,建立楼盘表。取得预售许可后,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禁 或变相囤积房源

二、开发企业应按照备案价格,预售许可的面积进行公开销售,并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销售房屋,不得捆绑搭售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的方式销售房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上市住房套数、面积、户型、备案价格等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要正确宣传我市住房交易政策,不得散布、传播谣言或以房源紧俏、内部预留、后期 等方式营造紧张气氛,诱使购房人抢购。

五、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进行公开销售,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严禁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规范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活动的书面承诺(见附件),并将该承诺在申报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提交房管部门。

七、违反本通知的,我局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采取限制网签销售、暂停合同备案、暂停受理新申请预售许可、暂停预售 资金办理等方式,并通报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八、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扰乱销售市场秩序、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关于规范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活动的承诺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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