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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人民 网站 2017-12-14 17:13:00

[摘要]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淄国土资字〔2017〕280号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

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权的城镇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多层、高层单元城镇住房,不适用于平房及独栋式住宅房屋。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

四、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 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已领取房屋 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二)不动产权属无纠纷;
(三)其他法定房地产转让条件。  

五、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交易双方共同提出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提交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资料;
(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四)核发《淄博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

六、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房屋建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他存量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金=上市交易房屋建成时 公布的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5×40%。

房屋建成时间以房屋 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附分户平面图中记载时间为准。房屋建成时间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1998年9月8日 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房屋建成时间在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5日的,按照2004年12月30日 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房屋建成时间在2007年6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按照2007年6月16日 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七、房屋建成时间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所在宗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旧城、旧村改造剩余的存量住房以及单位房改房剩余的存量住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对外出售给个人并已办理房屋 权证的,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分户登记手续。

八、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的确定: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为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

(二)房改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宗地终止年期早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其终止年期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确定,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房改房所在宗地终止年期晚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其终止年期按照宗地终止年期确定。

(三)《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国土资发〔2014〕2号)下发前,房改房已上市交易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核定的终止年期早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由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严格审核后,其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可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予以调整。

九、房屋建成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农村安置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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