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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意见稿公布

来源:房天下 2017-09-01 00:30:00

[摘要] 此次《关于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障老百姓姓的切身利益,8月30日淄博 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被搬迁房屋补偿款到底是什么标准?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5 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 900 元的,按 900元计发。
非住宅:21 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一)住宅:
张店区 12.71, 不足 763 元的按 763 元计发;淄川区11.31,不足 679 元的,按 679 元计发;博山区 9.14,不足549 元的,按 549 元计发;周村区 9,不足 540 元的,按 540元计发;临淄区 12.71, 不足 763 元的按 763 元计发;桓台县 12.3, 不足 738 元的按 738 元计发;高青县 8.33, 不足500 元的按 500 元计发;沂源县 8.5, 不足 510 元的按 510元计发;高新区 12.71, 不足 763 元的按 763 元计发;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非住宅: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 58.43,二层及以上 29.22;淄川区:一层 54.34,二层及以上 27.17;博山:一层 43.43,二层及以上 21.71;周村区:一层 42,二层及以上 21;临淄区:一层 58.43,二层及以上 29.22;桓台县:一层 57.89,二层及以上 28.94;高青县:一层 40.13,二层及以上 19.49;沂源县:一层 40.13,二层及以上 19.49;高新区:一层 58.43,二层及以上 29.22;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生产用房:张店区 21.03,淄川区 19.56,博山区 14.11,周村区 13.65,临淄区 21.03,桓台县 20.84,高青县 12.61,沂源县 12.61,高新区 21.03,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办公用房:张店区 23.37,淄川区 21.74,博山区 16.29,周村 15.75,临淄区 23.37,桓台县 22.05,高青县 14.2,沂源县 14.2,高新区 23.37,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 22.21,淄川区 20.65,博山区15.2,周村区 14.7,临淄区 22.21,桓台县 22,高青县 13.76, 沂源县 13.76,高新区 22.21,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仓储用房:张店区 14.03,淄川区 13.04,博山区 10.86,周村区 10.5,临淄区 14.03,桓台县 13.89,高青县 9.18,沂源县 9.18,高新区 14.03,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其它用房:张店区 9.35,淄川区 8.69,博山区 6.51,周村区 6.3,临淄区 9.35,桓台县 9.26,高青县 5.73,沂源县 5.73,高新区 9.35,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 56.78,二层及以上 28.39;淄川区:一层 54.08,二层及以上 27.04;博山区:一层 38.93,二层及以上 19.47;周村区:一层 37.8,二层及以上 18.9;临淄区:一层 56.78,二层及以上 28.39;桓台县:一层 56.78,二层及以上 28.39;高青县:一层 39.75,二层及以上 19.3;沂源县:一层 39.75,二层及以上 19.3;高新区:一层 56.78,二层及以上 28.39;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生产用房:张店区 30.66,淄川区 29.2,博山区 17.3,周村区 16.8,临淄区 30.66,桓台县 30.66,高青县 13.62,沂源县 13.62,高新区 30.66,经济开发、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 28.39,淄川区 27.04,博山区15.14,周村区 14.7,临淄区 28.39,桓台县 28.39,高青县14.77,沂源县 14.77,高新区 28.39,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仓储用房:张店区 20.45,淄川区 19.47,博山区 12.99,周村区 12.6,临淄区 20.45,桓台县 20.45,高青县 11.36,沂源县 11.36,高新区 20.45,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其它用房:张店区 11.36,淄川区 10.82,博山区 8.65,周村区 8.4,临淄区 11.36,桓台县 11.36,高青县 5.68,沂源县 5.68,高新区 11.36,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 6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7260元。

据了解,本标准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 10 月 31 日。

搬迁补偿办法

此次《关于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2173257;
电子邮箱:zbfwzs@163.com,反馈
意见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5 日 24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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